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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民办小学校长未获征地拆迁补偿,状告政府!区长出庭应诉,结果来了

2020-08-06 15:01:06来源:南国今报

8月5日下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钟某某诉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南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柳南区政府区长于福坚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就拆迁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成功化解行政争议。

民办小学校长未获得征地拆迁补偿

据了解,该案原告钟某某创办的民办小学位于政府2013年实施征地项目的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因钟某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为涉案小学校舍建筑的权利人,柳南区政府一直未能与钟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导致钟某某至今未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

钟某某遂于今年4月以柳南区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为由,向柳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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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原告为补偿权利人

区长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焦点——原告是否是校舍建筑的权利人开展辩论。被告称,原告没有建造建筑的财物凭证,无法证明自己是校舍建筑的权利人。

原告在庭上称,2012年在帽合村地陷时,建造建筑的财物凭证被埋在地下无法挖出,但是提供其他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原告是校舍建筑物权利人。

经审判庭第一次庭审查明事实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后,确认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为拆迁涉案小学校舍建筑的补偿权利人。

考虑到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工作开展已逾七年,被拆迁人仍未获补偿,本案亦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从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要求出发,向柳南区政府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柳南区政府高度重视,决定由区长于福坚出庭应诉。

庭审中,柳南区政府区长于福坚依据《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政府征地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在稳定推进市政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征收工作的同时,要依法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虽然原告在提交证明权利的初步证据中存在瑕疵,导致行政机关未能及时明确权利人,但行政机关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作为公民个人在证据调取方面存在的客观困难,也应当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查明事实,确定被征收人并依法作出补偿,切实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尊重法庭的庭审调查认定,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原告接受拆迁补偿

“告官见官,出庭出声”

体现行政负责人对法律的遵守

原告当庭表示支持和理解政府的工作,愿意依法依规接受拆迁补偿。该案争议于庭审中实质化解,亦得益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庭审中的积极表率和推动作用。

据悉,该案为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后,柳州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告官见官,出庭出声”体现的是行政负责人对法律的遵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法庭和当事人的尊重,能更大限度的化解“官民”对抗矛盾,更有利于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