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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的法律依据

2020-11-10 20:17:17来源:楼盘网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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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