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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容是什么

2020-11-28 16:16:32来源:楼盘网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9、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0、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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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不用缴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4、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